美國中醫公會會章

美 國 中 醫 公 會 會 章

I.       會名:

A.            中文: 美國中醫公會

B.            英文: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and Acupuncture (AACMA)

II.     宗旨:
美國中醫公會以發揚中醫學,維護人類健康為最高目標。團結和服務中醫針灸同業,爭取同業之權益,保護患者之安全。

III.    性質:

A.            本會為非營利性之中醫針灸專業公會。

B.            本會遵照加州及聯邦法律註冊立案成立。

C.            本會基金、財務來自會員會費、各種合法收入及捐獻。

D.            本會若結束解散,一切財物,將經由會員大會多數決議,捐予同類性質,合法註冊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IV.     會務工作內容:

A.            爭取及維護中醫針灸醫師之合法醫師名銜及地位。

B.            爭取及維護會員和同業之一切合法權益。

C.            採取立法行動,爭取政府醫療保險對針灸,中醫藥服務之給付。爭取聯邦針 灸福利立法,保護中醫針灸患者之權益。

D.            協助會員同業,購買誤醫保險。協助會員發展業務。組織與舉辦各種有益於會員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之文體娛樂活動。

E.            定期舉辦繼續教育講座,在業界推動普及更高級專業學位教育,舉辦各級學術及科研活動,提高醫療水平和加強醫德教育。會員享受學術講座收費優惠待遇,理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F.             與加州各族裔中醫針灸醫師組織真誠合作、協同作業、增進團結、創造條件,以期建立中醫藥針灸界的統一組織。與在美國的其他中醫針灸組織及相關專業團體,如中醫教育界、中藥貿易界、醫療設備界保持聯系,增進交流,守望相助。

G.            聯系及團結世界各地區同業,增進政治、立法、會務、學術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針灸事業的共同發展。

V.       會員,會費,及會員之權利義務:

A.            本會會員有基本會員,學生會員,國際會員及榮譽會員四種。

B.            基本會員:

1.            凡持有加州或美國各州有效中醫針灸醫師執照之同業,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公會會員介紹,可申請並經組織部批准,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2.            基本會員年費,包括會費一百四十美元及自願交納的政治行動費六十美元 (政治行動費是爭取和維護中醫師合法權益之專用款項),共二百美元。

3.            基本會員按時繳清當年會費者,享有選舉、被選舉權,並有制定和修改會章,及罷免等權利,以及享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和福利。

4.            本公會會員執照未更新和失效的退休人員,每年繳五十美元,享受基本會員權利和福利,無繼續教育學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學生會員:

1.            凡在中醫針灸院校就讀 (未有执照) 的學生或準備考取針灸執照的考生,贊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會章,可經本公會會員介紹,申請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2.            學生會員入會時,須繳付當年會費五十美元。

3.            學生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他福利與基本會員相同。理事會可委任合適的學生會員擔任理事工作。

D.            國際會員;美國以外國家持有有效中醫針灸師執照的同業,贊成本會宗旨,          願意遵守會章可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國際會員。國際會員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享有基本會員的其它權利。國際會員具體管理細則由理事會決定。

E.            榮譽會員:

1.            凡贊同本會宗旨,品德良好,熱心支持中醫藥針灸事業,每年捐獻五百美元以上者,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可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2.            榮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及修改會章等權利。但其他權益、福利則與基本會員相同。

F.             以上各種會員,凡蓄意破壞本公會聲譽或危及本公會會章原則及團結者, 若經理監事聯席會議60%以上投票通過,本公會有權暫停或開除其會籍,以前所繳付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G.            每年在10、11、12月首次加入公會的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退休會員或國際會員,可免缴當年會費,只需要缴下一年的全年會費, 从办理完入会手续起即可提前享受會員福利。

VI.     組織: 美國中醫公會

會員大會

理事會 (37位)

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秘書長和正部長組成)
會 長: 1
副會長: 4
秘書長: 1        副秘書長: 3
財務部部長: 1        副部長: 2
公關福利部部部長:1       副部長:2

學術教育部部長: 1        副部長: 4

組織發展部部長:1         副部長:3

宣傳出版部部長: 1        副部長: 2

醫德法規部部長:1        副部長:1

技術總務部部長:1        副部長:2

學生/新醫師服務部部長:1        副部長:2

保險權益部部長:1        副部長:1

監事會 (11位)
監 事 長: 1
副監事長: 1
監 事: 9

顧問團
常務顧問: (若干人)
顧 問: (若干人)
榮譽顧問: (若干人)、榮譽會長: (若干人)

在理事會中大部分職務,由當選理事擔任,部份職務可由委任理事擔任之,委任之理事須由會長與副會長協商後, 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中与当選理事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理事會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成立委員會。委員會組成由会長與主管副會長協商後提名,在理事會通過並任命。由會長提議並經理事會通過,可對理事會內之人員和機構作適當的調整。

VII.    會員大會:

A.            會員: 凡有本會基本會員資格者,為會員大會會員。

B.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C.            會員大會有創制、修改、復決本會會章之權力,並根據會章執行選舉、彈劾、罷免之任務,制定及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審核預算、結算等事宜。

D.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每兩年公開舉辦理事及監事之選舉。

E.            會員大會之召開:由會長負責,將時間地點,於四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會員。

F.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者,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開會。

G.            彈劾、罷免案由五十名或以上會員联名签署成提案,即可提交大會,經合法出席會員表決,獲多數通過者,即交理監事會執行之。

H.            會員大會之提案須有三十名或以上會員联名签署,或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並須於大會三十天前以書面提交秘書處整理,任何提案或動議須經出席大會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包括現場投票、書面投票和書面委托投票) 。

I.              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可由會長,或監事長, 或四分之一理監事,或四分之一會員連署提出,並經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秘書長負責召集之。

VIII.  理事會:

A.            任務:

1.            理事會秉承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並執行貫徹完成之。

2.            依據會章代理會員大會處理一切會務。包括舉辦選舉,學術活動,籌備基金,聯絡各相關機構等事務, 公会的政治行动在理事会领导下由政治行动委员会开展之。

B.             組成及各部職責:

1.            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理事會主席,亦為本會當然會長及會員大會主席,由全體當選理事以無記名投票複選超過半數通過產生。理事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離職一任 (兩年) 之後可再參選。會長對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負責,依照會章領導推行會務,指派代表參加針灸局以及其他政府機構之會議和社會活動,代表本會處理一切有利本會之對外事務。

2.            副理事長四名: 副理事长為本會當然副會長,由四個分區當選理事各推選一名擔任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離職一任(兩年)之後可再參選。本区副会长原则上由本区理事担任,但如由本区理事提议并有超过半数以上该区理事赞同后,由本区理事选举其它地区的理事出任之。四位推選之副理事長再經全體當選理事複選, 以得票數之多少,分其順位,得票高者為第一副理事長,也為第一副會長。副會長輔助會長推行會務,並分別負責管理四個分區及有關部門之各項工作,副會長可受會長或理事會委託, 代表會長出席社會活動和處理有關會務。當理事長缺席或休假時由高順位副理事長代理之。

3.            當會長辭職或因故超過兩個月不能履行會長職責時,由監事長主持全體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新會長。當副會長辭職或因故超過兩個月不能履行副會長職責時,由會長主持該地區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新副會長。

C.            秘書處: 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

1.            秘書長輔助會長執行本會會務,亦為臨時會員大會召集人,副秘書長輔助之。

2.            秘書處負責安排理监事会议日程和记录,并负责監管一切文件、檔案、 記錄和编写公会大事记等工作。秘書处同时負責公会的英文交流和文書,包括各種文件及會議、學術演講、宴會等場合之翻譯事宜。並視實際需要,可另委聘若干其他工作人員协助工作。

3.            秘書處可設有支薪書記一人,其工作任務由會長, 秘書長和理事會具體安排。

4.            每次新一屆理監事會就職後,由秘書處電郵本會會章給各位理監事並組織學習。

D.            財務部: 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

1.            財務部負責管理本會之基金、財務、預算、結算等會計事宜。定期須向理、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年終總結報告。若理事會中設立籌款委員會,財務部部長, 應為其中負責人之一。

2.            本會所有基金現款,應存放在本會名下銀行帳戶。 除應該按時支付的辦公室租金,公會書記工資,電話費等常規支出以外,每次支出五百美元以下,由財務部審批,事後知會會長; 五百美元至壹仟美元,由會長審批,事後知會秘書長;壹仟美元以上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3.            財務部根據會章和政府財務法規制訂財務部工作細則,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財務部具體工作按工作細則運作。

4.            凡存入本會銀行帳戶內之任何款項,皆屬本會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

E.            學術教育部: 設部長一人, 副部長四人。
學術教育部負責安排會員之進修和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究事宜以及其它教

育活動之規劃、拓展。

F.             組織發展部部長: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三人。

負責本會之組織,擴展計劃。整理會員名冊,編號入檔,催缴會費, 以及負責吸收新會員等事宜。

G.            宣傳出版部: 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
宣傳出版部負責本會之网站,學術論文, 會務報告等文字編輯、印刷、發行

等工作。並負責其他有關宣傳事宜。

H.            公關福利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

負責籌劃,推行本會之會員福利服務事項。協助會員商洽購買誤醫保險,並負責籌劃舉辦各種康樂活動。同時,負責處理本會與各界人士,社團間之聯誼活動,並與其他同類專業團體聯絡,加強與傳媒及商家之聯絡。

I.              醫德法規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

1.            負責約束、糾察本會會員之違反法規, 違反醫德,从而嚴重損及本會聲譽等事件。

2.            調查、檢舉無照行醫者,以保障本會同業之權益。

3.            當本會會員涉及糾紛案件時,協助尋找法律幫助。

J.             技術总务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

負責籌備各項會議、講座、宴會等之佈置,採購、保管各種器材等事宜,並協助康樂活動之佈置道具準備等工作 。網站的維護、更新以及新技術開發和培訓。

K.            學生/新醫師服務部部長: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

對中醫針灸學校在校學生、即將參加考試的考生、考取針灸執照5年内的人员進行培訓、指導,幫助其考取執照、就業、開業及開展聯誼活動,並動員其中的非会员加入公會。

L.             保險權益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

爭取更多的政府和商業保險對中醫針灸的合理支付,維護和爭取中醫師的政治和經濟權益,協同公會政治行動委員會開展工作。保險權益部的正、副部長為公會政治行動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M.           理、監事聯席大會之召開:

1.            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全體理、監事出席, 同時可邀請常務顧問,政治行動委員會正、副主席、各委員會主任,及各区区长和副区长列席理、监事聯席會議,每年通常不少於四次, 可根據需要增減,但不可少於两次。

2.            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各部必須將所收集會員之議案 (建議案),于三週前送交秘書處,以制定會議議程及討論議案之通知。會議通知應於十日前書面電郵、傳真、微信或郵寄等方式发给参会人员,以節省開會時間。如有需要,理事長可邀請一些與會議討論內容有關的人員列席會議。

N.           理事會議之召集:

1.            理事會議由全體理事參加。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通常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可邀各委員會主任、政治行動委員會正、副主席、常務顧問、正、副監事長列席。如有需要,理事長可邀請一些與會議討論內容有關的人員列席會議。

2.            理事會議之提案表決,所有理事均有投票權。理事會的任何提案須有一名理事爲提案人,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理事附議,則可交理事會表決。理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任何提案須得到參加投票理事之簡單多數票,即投贊成票比反對票多一票或以上(包括現場投票、書面投票和書面委託投票,但不包括臨時動議之委託授權),提案才能通過成爲理事會之決議案。理事對理事會之決議案,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不能在言行上違反理事會之決議案。如有違反,理事會應對其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如其仍不改正,理事會可對違反決議案之理事作出停止其理事權力之處分。並可交監事會按會章規定作進一步的處理。

O.           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榮譽會長、監事

長、政治行動委員會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和主持。 可因應會務需要, 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具有與理事會相同的權

力。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法定人員參加方為合法。理事長可根據需要

邀請有關人士短程或全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但應事前知會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的提案須得到參加投票人員的簡單多數支持而通過。

P.            理事會或理、監事擴大會議缺席者,应被視為棄權。因故請假者,可用書面

表達對議案之意見,並於會前電郵或傳真到公會書記處;亦可以書面委託書

委託開會之理監事代表其對議案投票。所有理監事對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案

有投票權,其他列席會議人員沒有投票權。

Q.           理、監事如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者, 則以自動離職處理。

R.             理、監事之缺額位置由理、監事會委任之。

S.             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種視頻及其他通讯會議和表決與面對面會議有

相同的法律效力。

IX.     監事會:
監事會由全體會員選出監事十一人擔任之。

A.            監事會之任務,為監察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既定之政策方針。並賦有稽核及檢舉之權力。若發現各理事, 監事, 委員及職員有違規越權等现象,經調查屬實者,監事會即提出書面警告,要求改正。若對方無合理的解釋,不服糾正者,可由監事長召開理監事及常務顧問聯席會議,並根據聯席會議之多數意見,對違規之理事、監事、委員或職員作出停權處分,或提出彈劾案,或不信任案,交由會員大會多數議決通過處理。若監察的是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或行为,監事會可對正、副會長和秘書長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如得不到合理解釋,監事長應在質詢後之一個月內,召開理監事及常務顧問聯席會議,並根據聯席會議之多數意見處理之。

B.            監事會議通常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可與理事會聯合召開。

C.            監事會議議案表決時,由所有監事參與表決。

X.       顧問:

A.             榮譽顧問:凡熱心支持公會之前輩會員,對公會和中醫針灸事業有傑出貢獻者可被聘為榮譽顧問。對本會之重大事務提供咨詢意見,列席理事會及擴大理事會之會議,並可被邀請列席常務理事會。

B.            常務顧問:聘請若干名曾任副会长和副监事长以上职位的会员出任常務顧問,對本會之重大事務提供咨詢意見,列席理事會及擴大理事會之會議,並可被邀請列席常務理事會。

C.            顧問:聘請對中醫針灸學術研究之資深學者、会务、相關法律、財務有专长的会员和社会热心人士为顾问。

D.            以上顧問人選:由理事會提名,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聘任之。顧問每屆任期兩年。

XI.     榮譽會長。

A.            由會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可聘任公會前會長和對公會發展,推動加州中醫針灸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任期兩年,可連續聘任。榮譽會長可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

XII.    區域組織:

A.            分區: 本會會員以北加州為主,也吸納南加州和外州針灸師,適度接受符合要求的外國中醫師。以會員主要執業地點或居住地點(會員自行選定一所)所屬地區之電話區域號碼分組, 目前暫分為四區。

1.            州府/北灣/南加州/外州/外國: 包括州府 (Sacramento) 及北灣、中谷各區域,以及南加州,外州、外國會員。

2.            金山區: 包括舊金山市 (San Francisco County) ,Marin County, 等區域,以San Mateo County 92号公路以北者歸金山區。

3.             東灣區: 包括東灣各地, Alameda縣和Contra Cost縣等區域。

4.            南灣區: San Mateo County 92号公路以南,及南湾各县,歸南灣區。

B.            由組織部負責整理、制訂分區會員名冊。在負責各區之副會長領導下,各區可推舉或理事會遴選一位區長及若干位副區長負責召集聯絡等工作,並組織各種政治、學術、文體之活動。

XIII.  選舉: 本會選舉理事、監事之實施辦法,规定如下:

A.            由各分區之基本會員人數與本會基本會員總數之比例 (分區之基本會員人數/本會基本會員總數),乘以31,為該區分配理事之當選人數,从而使每屆選舉產生的理事人數為31名。監事由舊金山區、南灣區和東灣區各選三名,北灣/州府地區選出二名。

B.            於會員大會召開四個月前成立選舉委員會,各區由該區主管副會長推舉兩人,监事会推举一人,加上組織部正、副部長並經理事會通過組成選舉委員會,並由理事会决定正副主任委員各一位,以處理一切選舉事宜。

C.            於會員大會召開的三個月前,選舉委員會向會員發出選舉通知書,由全體會員各推薦或自薦若干理事和監事候選人(人數由選舉委員會決定),選舉委員會根據會章審定候選人名單,一切繳交當年會費的基本會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如本人中醫針灸執照失效則喪失被選舉權。

D.            於會員大會開會45天前,由選舉委員會依照各區基本會員,印製候選人名單,同時分別將印制好各區候選人名單加蓋有本會印章的選票,一併按每人之分區,寄给各区有选举权的会员。

E.             由有选举权的会员,依照各区理事和監事分配名额,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圈選選票。 並將有效選票,在當天大會開會前投入投票箱。以郵寄方式投票者,須提早寄出選 票,以免開大會前不能寄达而變為廢票。因故不能出席投票者,可以由本人簽字之書面委託書及有效選票,請代理人帶來投票。

F.             選舉委員會在會員大會當天組織清點計算選票工作,並宣佈選舉結果。各地區候選人按得票多少而產生理事當選人、監事當選人。如有理、監事當選人決定放棄當選人資格,必須由該當選人書面向選舉委員會請辭並獲選舉委員會批准方為有效。其當選資格由未当選理事之参选人员,按得票顺位頂替。當得票最少的當選人所得票數相同而產生多於一名當選人時,應由選舉委員會徵求相同票數當選人意見,如有當選人自願放棄當選人資格,要向選舉委員會遞交書面請辭。但如協調後,最終得票最少的當選人的票數相同而多於一名時,由選舉委員會投票,以得票多少而在其中產生一名當選人。

G.            新理監事會選舉產生一個月內,由選舉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主持當選之理監事復選。新當選之理事復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會長一人,新當選之四分區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各推選出副會長一名,再由全體當選理事對四位副會長進行復選以定其順位。新當選之監事復選,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人。

理事因故未能出席投票時,可用書面委託書呈交選舉委員會,委託其中一位理事代行投票或向選舉委員會書面投票。

H.            每屆理事會可委任六名理事,由新當選的會長與副會長協商後,由會長提名,並經當選之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而委任。所有委任理事均享有與選舉產生的理事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I.              理事各部職務分配,由新當選會長和理事協商後,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委任之。

J.             監事工作分配,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各監事協商分配擔任之。

K.            理、監事當選人因故不能出任者,由最高順位之理、監事候選人擔任之。任期中如有理、監事因故退出或離職者,由有空缺理事之部長與會長協商後提出人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委任之。

XIV.    罷免法:

A.            所有會員,凡有下列行為:不遵守會章、蓄意毀謗本會聲譽而影响團結、嚴重違反醫德、違反美國法律並經定罪,經監事會調查屬實,由監事會議多數議決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加以勸阻或警告。如仍舊不改正者,由監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根據多數意見解決。可停止其會員權利或開除其會籍,而其所繳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B.            理事、監事成員有違章,越權,圖謀私利而嚴重傷及本會聲譽、利益者,經監事會審查屬實,由監事會議多數議決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加以勸阻或警告。如仍舊不改正者,由監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根據多數意見解決。可停止其理監事權利或作成彈劾,罷免案,提交會員大會,須經出席大會之半數以上通過罷免之。

C.            以上各種事件,由五十名會員以上連署檢舉,經監事會審查屬實並立案,會員大會合法人數的過半多數議決通過,而交監事會執行之。

XV.     不信任案:

A.             經1/2理事連署,可對會長或副會長提出不信任案。監事長應在30天內主持特別理事會會議,對不信任案進行投票。如不信任案獲全體理事的2/3以上比例通過,不信任提案中涉及之會長或副會長將立即喪失會長或副會長職務。並由監事長主持,由全體理事選出新的會長或副會長以替代喪失職務之會長或副會長。

B.            經1/2監事連署,可對監事長或副監事長提出不信任案。會長應在30天內主持特別監事會會議,對不信任案進行投票。如不信任案獲全體監事的2/3以上比例通過,不信任提案中涉及之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將即時喪失監事長或副監事長職務。並由會長主持,由全體監事選出新的監事長或副監事長以替代喪失職務之監事長或副監事長。

XVI.    移交: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等,各部門之負責人在任期屆滿或因故離職時,應將所有文件記錄檔案、財物、帳冊、印信等,列冊點交新任者接辦。

XVII.  本會章程生效日期:
本會章程經理、監事會討論定案通過,然後送交會員大會宣讀通過施行之。
本會章以中文版本為準,理、監事會對會章有解釋權。

XVIII.          會章附件:
美國中醫公會政治行動委員會規章

1.            美國中醫公會設有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公會理監事會領導下,負責參與各種有關中醫針灸法案之運作,支持對中醫針灸和本會友好的各級民選官員之競選,爭取和維護本會及中醫針灸界合法權益之各項政治行動,並隨時向理事會和會长報告。公會理事會對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決定有修改、重議和否決權。

2.             政治行動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公會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多數同意而委任之。設副主席若干人,其中四人由分管各區之副會長與政治行動委員會主席協商後,各從所屬分區提名一人為副主席。另外,會長與政治行動委員會主席可根據需要,協商增加副主席人選並提名。副主席均須通過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而委任之。設秘書長一人, 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由政治行動委員會主席提名,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而委任之。設政治行動委員會委員若干人, 由公會會長或政治行動委員會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而委任之。以上政治行動委員會人員任期為兩年,其工作及責任在政治行動委員會運行細則中敘述。公會理監事會對政治行動委員會人員有罷免權。

3.            由政治行動委員會主席和公會會長草擬政治行動委員會運行細則,並經公會理監事會通過而實施。細則將對政治行動委員會人員的工作和責任,對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財務管理和有關運行作出較具體的規定。公會理事會對政治行動委員會運行細則有修改權和解釋權。

4.            政治行動委員會設立專門帳戶,所有政治行動委員會帳戶資金之支配使用、會計、報帳及申報,須按照美國聯邦和州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由會員自願繳交的政治行動費、政治捐款和社會個人及團體的政治捐款應全部存入政治行動委員會專用帳戶。

5.            公會將每一位基本會員每年自願捐交政治行動費,存入政治行動委員會之專門帳戶, 並接受會員和其他社會人士和團體捐獻,政治捐款不能扣稅。美國國外會員的政治行動費不能轉給政治行動委員會賬號。

6.            政治行動委員會根據政治行動委員會運行細則的財務管理制度,對政治行動經費的運用有決定權。

(本會章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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